【其他服务】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诸相权利中是2001年修订是中加的规定是
2018-05-28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删去第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六、第九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