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问: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可不可以选择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业务进行核定征收,其余的业务类型按照查账征收?
回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第七条规定: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解读:之所以规定企业的经济业务类型全部选择查账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是避免企业通过不同业务类型税收征收方式的选择,转移利润。同时,从企业财务核算角度考虑,各业务类型也并不一定可以单独核算清楚,更涉及到期间费用类的归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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