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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服务】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用专利保护

2016-02-28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即只保护技术方案,对于纯粹的科学理论、教学方法、计算方法、人为的规则(如征税的方法)、游戏的方法、基于心理学的广告的方法、提高劳动者积极性的方法等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机器、仪表、工具及其零部件的发明,新材料、新物质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一切以程序和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材料的测试、化验方法、产品的使用方法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发明,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产品发明中的一部分,即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特征,这种外形特征必须通过具体的产品来体现,并且这种产品可用工业的方法生产和复制。这种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也可以是产品的表面图案,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 我国专利法还明确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凡有下列各项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将作驳回处理。 (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训练的方法,组织生产、游戏的方案、规则;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第(4)项由于对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进行确证十分困难,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通常制定专门法规,例如"种子法"等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 上述第(3)项方法虽不能保护,但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可以保护。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产品的特定用途等。 另外,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状、液状、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对于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例如各种型材,不能作为产品特定形状特征。 对于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对象。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法并未明确列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但对无法用工业方法生产和复制的产品,例如,纯粹的美术作品、直接利用自然物的外形构成的制品、与具体地形相结合的固定建筑物,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对近代人物的肖像、国旗、国徽、注册商标、服务标志和与国家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有关的数字、日期、字符以及标识物等因涉及其他权利,也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文字、字母、数字本身因不属于图案,产品的微观图案和形状因无法用肉眼看到,也都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例如吸毒用具、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和工具、伤害良风习俗和民族感情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例如永动机等,都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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