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音商标一定要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而声音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大致有如下几种:
1、过于复杂或时间过长的音调或旋律,如把《献给爱丽丝》这首完整的乐曲作为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2、过于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的QQ系统提示时的“咳咳”声,构成形式过于简单,尽管经长期使用并在用户心目中形成了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但由于商标本身独创性太低,在审查阶段也被驳回。
3、行业内的通用音乐或声音,如将“婚礼进行曲”申请在婚庆服务上。
4、仅体现商品或服务功能性的声音,如将“咔嚓”的快门声申请注册在“照相机”商品上。
5、以平常语调直接呼唱普通标语或口号,此点可对应可视性商标“普通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
6、 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倾倒啤酒声使用在“啤酒”上;古典音乐作品旋律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等。
其次,与传统商标注册一样,声音商标不得出现近似的情况,通常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单独设立声音要素库。音乐性质的声音要素为S1。非音乐性质的声音要素为S2,其中人声为S2.1,动物声音为S2.2,自然界声音为S2.3,机械设备声音为S2.4。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然后,就是声音商标的描述也是尤为重要的,声音商标的描述分为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和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一)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带有乐曲名称,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二)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声音商标,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文字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例如:
1、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clip,clop,moo牛蹄和牛叫拟声词)所构成。
2、本件声音商标开始是一下双手敲击鼓边声,接着是十二下渐强的击鼓声,随后是渐弱的电子键盘乐器颤音,最后以结合了高尔夫球挥杆和裁纸机的声音结束。
(三)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例如:
1、本件声音商标以二部合音唱出“通信的好邻居”同时搭配C调La一拍So一拍低音So半拍Re半拍Mi半拍Do连音一拍半所组成。
2、本件声音商标由D大调的乐音(旋律音符e、a、e和两个升f音符)搭配语音HISAMITSU而组成。
最后来跟大家说说:不符合声音商标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
1、声音样本不能清晰识别出声音。
2、五线谱或简谱上含有乐曲名称。
3、五线谱或简谱没有谱号、音符。
4、文字描述过于简单。例如:仅简单指出声音商标由《二泉映月》的曲调组成。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不一致。例如:商标图样只有五线谱,没有歌词,但声音样本除五线谱所示的旋律外,含有歌词。
6、其他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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