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贵族真空与哈尔斯之间围绕哈尔斯侵犯贵族真空电热水壶专利权的纠纷。虽然,国内企业的专利纠纷涉诉金额比不上苹果、三星这些国际巨头企业动不动上亿美元的侵权诉讼赔偿,但是,从一个IP从业者角度观察,其作为具有谈资意义的典型案例,在警示国内许多企业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依然是面面俱到的。
据媒体报道,哈尔斯早期主要是从事真空保温杯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其2011年IPO上市,在2013年,出资8800万元成立杭州哈尔斯实业,主要从事小家电的研发、销售,并将研发真空电热水壶、真空电茶煲、真空电炖盅、真空电饭煲等真空绝热保温系列厨房小家电产品作为一个长期发展目标。于是,2015年,哈尔斯董事会作出决议,投资4.14亿元建设真空生活小家电项目,生产不锈钢真空保温电热水壶、真空电饭煲、真空电蒸锅、真空电炖锅、真空焖烧锅、养生壶6大类产品,年产量为600万台。
有句俗话说得好,“同行是冤家”。就在哈尔斯做出4.14亿真空生活小家电项目战略投资决议的同时,同样是国内真空产品数一数二的生产制造厂商贵族真空,就针对湖北武汉市场发现哈尔斯真空电水壶产品,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进行侵权判定分析,于2016年12月,正式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斯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7万元。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哈尔斯自身也是问题多多。
首先,研发立项没有进行专利检索调查。2015年,哈尔斯决议投资4亿多进行6大类真空生活小家电项目研发时,虽然也曾委托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项目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未针对6大类产品进行专利状况调查分析,特别是未针对国内现行有效专利进行检索调查。未采取这一措施造成这个4亿元项目先天不足。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涉诉的真空点水壶,还是什么电饭煲、电蒸锅等等,如果落入一个相对比较大的真空加热保温装置的专利保护范围内,专利的侵权风险是很大。哈尔斯在进行项目立项、产品研发立项时,显然是忽视了这个问题,从而很明显地露出致命要害被贵族真空敲打。此问题其实突出反映出国内很多企业不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通病,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方面。
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第8章, 8.1 立项 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a) 分析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各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b) 通过知识产权分析及市场调研相结合,明确该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c) 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防范预案作为项目立项与整体预算的依据。”
像4亿多的项目,理应做一次立项前的知识产权调查,闭上眼睛就能把贵族真空这样的竞争对手找出来,再简单检索一下它的授权有效专利,风险点基本上就能找出来。可是,少了这个环节,风险陡然上升,哈尔斯处境也日趋被动。
其次,从国内企业技术实力看,产品投入市场的专利侵权风险大小与自身持有专利没有半毛钱关系。据相关报道,哈尔斯2016年年报透露,其拥有专利218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60项,外观专利156项。从某种程度看,哈尔斯不是不注重专利保护,但是,遗憾的是像国内大多是企业一样,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专利工作太注重形式和数量,受地区专利资助政策的误导,在专利申请上可谓不惜代价。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专利保护的产品就一定侵犯不了别人的专利权。产品专利侵权与专利保护不是一个概念,两者不能划等于号。企业防范产品专利侵权的工作远比专利保护更复杂。首先,企业要有进行自身产品相关专利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能力,另外形成外部知识产权信息研判与自身设计研发之间的联动机制,对产品专利侵权风险的精细把握程度丝毫不逊色于产品设计之精细程度。在具体工作框架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大多数企业都提供了一个在最大程度上通用的标准体系,如果哈尔斯能认认真真地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去梳理一下企业的立项和研发工作,也不会犯此错误。然而,令笔者忧心忡忡的是,国内地方对鼓励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设置种种资助门槛,基本上是以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作为企业申请资助的条件。这很容易诱导企业,只要有足够的专利授权量,就万事大吉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就做到位了,看看哈尔斯的例子,是这样吗?其实,国内企业包括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上还是没有精细化到一定水平。
其次,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危机没有处理策略。据贵族真空高管称,贵族真空与哈尔斯的专利权纠纷初期,哈尔斯曾提出两家公司可以开展包括经济补偿、项目合作、股权并购等各种形式的合作,但在谈判过程中,哈尔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贵族专利无效。2016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贵族真空拥有的“分离式三层真空电热保温器皿”专利中包含的4项权利要求中的两项无效。哈尔斯在处理产品专利侵权纠纷上,明显存在策略上的不当,当纠纷发生初期,就与对方和解明显就是承认自身产品专利侵权事实,这对后续诉讼很不利。另外,哈尔斯提出专利无效的时机也是欠斟酌的,为了拖延专利审判进程,最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特别是本案针对发明专利更是如此,哈尔斯过早提出专利无效,并早早地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定,无非为贵族真空打上一针强心剂,而哈尔斯自己在策略上的手段会越来越少。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本身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很多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纠纷似乎离自己很遥远,纠纷解决预案更是空白。
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第7章,“7.4.2 争议处理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面临的同样是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而妥善处理好纠纷更是考验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哈尔斯专利侵权案的来龙去脉,给我们勾画出知识产权工作的不同场景,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角度看,各有各的门道,但是,通过此案有一点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就是知识产权服务能否形成产业链还是要从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全的机制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