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商标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时,若发现在先有阻碍商标或自己的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但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时,最常见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现笔者就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介绍如下,帮助商标申请人更好的了解和利用这一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一
受理机构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二
提撤销范围
已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服务
三
理由
自提撤销日前一个月起往前推三年,商标权利人在这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商标。
(比如: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对某注册商标基于该理由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则需提供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证据证明有使用)
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即: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并未打算使用商标,并且在商标注册后也未使用商标。
四
提交时限
基于上述理由1提交的,必须等商标自申请日起满5年后提交。
基于上述理由2提交的,商标注册后任何时间均可提交。
五
主要程序
申请人基于上述任一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权利人必须自官方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意向反对申请书”(Notice of Intention to Oppose),逾期未提交的,该商标将直接无效或被提撤销的具体商品/服务将被主动删除;
提交“意向反对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商标权利人还需提交“反对陈述书”(Statement of Grounds and Particulars)。“反对陈述书”内容主要包括:
1)针对基于理由1提交的不使用撤销申请:a)陈述商标在一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有使用;b)列举导致商标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特殊原因;
2)针对基于理由2提交的不使用撤销申请:陈述商标权利人在申请时有意图使用商标或者商标在申请后有实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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