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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研究

2013-11-14
北京快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付玉霖   《商标法》第40 条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19 条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对抗力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对抗力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效力并不受备案因素所影响,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关系,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 司法解释第19 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 的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未经备案,不能对抗的法律效果,必须有善意第三人出现并经该第三人主张时才发生对抗力的问题;善意第三人如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仍可承认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系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要此放弃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没有理由不许。   二、未经备案, 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   “未经备案, 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并非一切交易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其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具体而言, 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须为系争商标的权利人。其应为对系争商标享有某种权利, 对系争商标不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属于未经备案即可对抗的第三人。   第二须为与未备案的商标被许可人权利相冲突的第三人。其为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其拥有与未备案的商标被许可人权利相冲突的权利。权利不冲突, 就无须对抗。   第三须为善意第三人。善意为“概括条款, 应斟酌商业道德及自由竞争原则及其他情事, 就个案予以具体化”。   三、未经备案, 即可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一) 与系争商标无直接合法支配关系的第三人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对世性, 第三人负有不侵权的消极义务, 如果第三人对系争商标并不存在现实的合法支配关系, 纵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 也可以对抗此类第三人。   1. 商标侵权人。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 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 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可以提起诉讼。”   2. 一般债权人。   一般债权人, 并未直接支配着特定许可使用的商标,不处于与商标被许可人使用的商标存在争执或者竞争关系, 只要该商标未经质押或冻结, 或者债权人没有对该许可使用合同依法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 商标被许可人就可对抗。   (二) 实质的无权利人及其受让人   实质的无权利人是指虽然从外形上看好像拥有与商标注山人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 实际上却并没有真实权利的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商标权利的人, 与实质的无权利人一样都属于未经备案, 即可对抗的第三人, 主要有:   1. 无效的登记名义人及其转得者。例如乙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该备案为无效备案, 乙不得对真正有权使用的被许可人主张其未备案, 对于从乙处再许可猁的商标使用的被许可人也是同样对待。   2. 被撤销的行为受让人及其转得者。例如甲和乙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但未办理备案手续, 后甲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 并完成商标转让公告。甲和丙的转让协议被撤销, 此时乙得以对抗丙。   3. 依约定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但未备案的被许可人。根据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备案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 但许可人并未将该合同向商标局申请备案的, 该合同虽成立但未和生效, 该被许可人对系争商标不享有权利, 属于未经备案, 即可对抗的第三人。   4. 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失效的商标质押权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为清偿或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 基于质押权的附随性, 无论是否进行质押登记的涂销, 质押权均归于消灭, 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人就可对抗质押权人。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M], 法律出版社   [2] 尹田,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3]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上)   [4]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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