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书籍商品上的商标保护
2018-04-21
北京快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姜丽颖
前些时候,一位客户问我,他经授权将一本外文图书翻译成了中文,他想把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问注册成商标后是不是他人就不能用同样的名称出书了?工作中我们也经常接触一些诸如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方面的商标,时常也会有一些困惑:通常的商品,是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来源的,而图书类商品,本身就有书名、出版社名称,凭此即可以分别商品的来源,那么图书类商品注册商标究竟有何意义呢?书籍商标和书名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以书名作为书籍商标能否阻止他人出版发行同样书名的图书呢?
要想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意义?怎样才是商标的使用?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我们来分析图书这类商品,区分图书的不同来源,我们通常是依据图书的名称、作者,如果是翻译作品还有翻译者、出版社名称、第几次发行等,这些和商标似乎没有关系。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并不包括书名,只要内容不同,同名不同源的图书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教辅类的图书和译制作品,比如同一部外文作品,很多人都在翻译,然后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去购买时,并不是只根据书名去购买,而是要加上作者、译者、出版社信息来购买的,如果只看书名,可能会买到截然不同的东西。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方面的体验。
既然判断图书商品的来源是取决于上述诸多信息,那在图书上注册商标就毫无意义了吗?
这也不尽然,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能够表明图书来源的且具备商标属性的名称、标记等还是应该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比如丛书的名称,象小太阳科学画丛、小月亮科学画丛、小星星科学画丛、布老虎、书虫等,这类名称能够直接体现商品来源,且并没有直接体现图书的内容。比如带人名的商标,象“马承易进英语系列”、“周澜应考通”,虽然其中夹杂着部分商品内容,但因有独特的显著部分,无疑是符合商标显著性的属性的。其它不是书名且具备商标三性的品牌名称、图形等自然也是应该申请商标注册的。
纯粹以书名作商标的情况,则需要区别对待,首先,如果一个书名直接表示了书籍的内容,它本身就不能够作为商标通过注册,比如,“作文原理”、“新语文”、“现代汉语词典”、“史记”等。但符合商标法各项要求的书名作为书籍商标是可以申请注册的例如文学作品“哈利波特”、“飘”、“草房子”、“苹果树上的外婆”、“谁知我心”、“黑猫警长”、“彼得兔”、“一地鸡毛”等等,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是可以注册的。
因为著作权的保护是有年限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商标权只要十年一续展就可以无限期拥有,所以很多人希望将书名作为商标注册也是情理之中的,然而大凡注册商标的,都是希望其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名称的。通常的商标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但书籍同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以书名作为商标存在先天的缺陷,可能导致其并不能如愿得到保护。如前所述,如果他人将你的书名注册商标只是作为书名来使用,而非作为商标形式来宣传、使用,那么根据著作权法,对方的书名应属正当使用,商标权恐怕不能禁止别人的合法正当使用。
而事实上,申请人将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也应当是以一种商标的形式来使用这个商标才为合理。也就是说,应将其书名作为一种商标形式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综上,图书类商品因其特殊性,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获准注册的可能性、注册后获得保护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