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主体介绍
1905-07-08
欧盟对外观设计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包括非注册外观设计(Non-registered designs),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成员国的注册式外观设计(Registered Designs of Member States),以及海牙体系(Hague System一个体系,涵盖多种国内设计)。
目前国内申请人应用较多的是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RCD,提交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时,对设计的数量没有限定,想提交多少设计都可以,只要求针对的是属于同一类的产品,且规定每一项设计中必须包括图案展示(最多7张)和产品标示(product indication)。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实现的是注册制,不进行实审,因此审查周期非常短,正常程序需要10个工作日,而提交快速审查仅需要两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来说是非常快捷的程序。
根据欧盟第98/71/EC号指令,欧盟对注册式外观设计的保护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规定了哪些属于可保护的主体,哪些属于非外观设计保护主体,下面对保护主体进行简要介绍。
根据欧盟指令,可以保护的主体为产品的外观,而产品指的是任何工业制品或手工艺品,包括:组装到复杂产品中的部件,包装,式样,图形符号,印刷字体等。非保护主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天然产品,创意,功能,气味和香味,音乐和音效。
而可以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具备个性的外观设计,不可以受技术功能的局限,违反公共政策,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
在欧盟指令中外观设计保护的排除范围包括的违反公共政策和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都比较好理解,如伤风败俗或不道德的图像或信息是不可接受的,譬如纳粹标志;旗帜和宗教符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要用得适当、得体;擅自注册名人的形象不视为违反公共政策。那么不可以受技术功能的局限具体指的是哪种设计,笔者在指令中找到以下描述。
在欧盟指令的前序中指出,不能因将外观保护授予仅由技术功能限定的特征而阻碍技术创新,同样地,不能因对机械配件的延伸保护而阻碍了不同结构产品之间的互用性,然而,在评价该设计的其他特征是否满足保护要求时,因以上原因而被排除保护的特征不能考虑在内。根据该前序中的描述,可以看出,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及技术发展,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排除了对类似机械配件等仅由功能限定的特征或产品。
欧盟指令第七条中对由技术功能限定的设计进行了解释,其中指出:
1、设计不能存在于仅由技术功能限定的产品外观特征中;
2、设计不能存在于以下产品外观特征中,该特征必须按照精确的形式和尺寸再现,才能使得包括该设计的产品能被包含在、机械连接到、放置在另一产品上或者其周围,以使得这两个产品可以实现功能。
另外,《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第110条排除了构成用于修理某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外观设计,而同时欧盟指令第14条规定,如会导致市场自由化,则成员国可保有与用于修理并有改进可能性的备件使用相关的现有法律保护。即,欧盟允许成员国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对用于修理并有改进可能性的备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