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的现状分析及调整路径
1905-07-09
摘要: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困扰着专利侵权诉讼价值的实现。现行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专利侵权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也不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低的调整手段,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要求等方面给以恰当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
引言: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选择通过专利保护其技术成果,形成技术上的核心竞争力。在专利申请量迅猛增加的同时,专利权的保护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有效的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更是成为焦点中的热点问题。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这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挫伤了专利权人的积极性。本文,拟针对这一现象,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现实原因,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专利侵权赔偿的现状
(一)专利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针对专利侵权,我国提供了当事人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法院起诉等多条救济途径。在救济中,由于发生侵权纠纷的专利一般都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往往成为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为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就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做出了如下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有四种,分别是:(1)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3)依据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4)依据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上述四种确定方式各自独立,且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即,对于四种确定方式中的某一个确定方式而言,只有在该确定方式之前的确定方式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才使用该确定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从上述四种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式的顺序可以看出,依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首选方式,而法定赔偿作为最后一种确定方式,原本仅应作为兜底的确定方式被较少的使用。但实践中,我国的专利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均以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
(二)法定赔偿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中被大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