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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

1905-07-09
在中国专利法中,第22条第3款对于创造性的定义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上述判断方法与欧专局的“问题-方案”法对应,而且也借鉴了美国专利法的判断“非显而易见性”“Graham”四因素: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以及商业上成功等辅助性考虑因素。 在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上述的三步法中,关键在于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对此进行了如下说明:“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与欧专局规定的方法一致,即强调了现有技术作为整体是否存在任何教导,该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该客观技术问题时,愿意而不是可能考虑到该教导来修改或调整最接近现有技术,使之实现发明内容。因此,《审查指南》在2006年调整后的规定(2010年此部分未做修改)淡化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力,对于创造性提供了一个客观化的标准,并适度降低创造性的要求。这有利于国内企业获得专利保护,实施我国的专利拓展战略。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去用创造性标准,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以下笔者将结合两个实际的案例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案例一 对象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纱线的捻接方法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以把两根待接头的纱头向同一方向摆置的状态来收容并夹持在捻接喷嘴内,在对该两根待接头的纱线的纱头侧进行剪纱之前,在上述捻接喷嘴内产生喷出空气流,从而使该喷出空气流作用于捻接喷嘴内的纱线,来对该两根待接头的纱线的纱头侧进行解捻,并且在作用有该喷出空气流的状态进行剪纱并接头,上述两根待接头的纱线为弹性纱 。 关于对比文件,对象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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