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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领域参数特征的新创性问题

1905-07-09
一、前言 在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经常有使用参数特征来表征产品的情况。关于参数特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中指出: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参数特征表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3节中进一步指出: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清楚的。由此可见,参数特征是在不能用结构和/或组成清楚表征其化学产品的情况下才能被采用,而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种不能用结构和/或组成清楚表征的情况衍伸理解为不能清楚体现其产品专利性尤其是新创性。因此,本文中通过分析参数特征表征的权利要求新创性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案例,探讨了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如何在其权利要求采用参数特征来体现其新创性,以便在今后的专利申请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灵活使用参数特征这一特殊的表征手段。 二、参数特征表征权利要求新创性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1、参数特征表征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中规定: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第二部分第十章5.3中规定: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由此可见,在采用参数特征体现新颖性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该参数特征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产品具有新颖性;(2)如果根据其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它们在结构和/或组成上的不同。实践中,尤其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参数特征表征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推定”。因此,作为专利申请人在采用参数特征表征权利要求时应在最初开始就具有针对这种“推定”准备“举证”的意识,应在说明书中对采用的参数特征的测定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表征意义等进行相应的详细记载。 2、参数特征表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关于参数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仍按照通常的三步法进行判断的情况较多。而且,参数特征与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有着必然关系,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决定其性能及对应参数,因此,不能将参数特征和结构和/或组成特征分割考虑,而应具体分析参数特征与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参数特征所隐含的结构和/或组成,综合考虑确定与其关联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效果。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为了清楚体现发明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中应该采用能够隐含表征结构和/或组成与现有技术产品不同这样的参数特征,并且,该隐含表征的结构和/或组成应该是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的关键。关于该点可参照下面的具体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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