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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争议案件中的侵权判定

1905-07-09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 要旨: 域名中包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在判定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仅要考虑双方标志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混淆的可能性。仅仅注册域名,而不投入使用的行为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尚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此种情况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案情: 域名“康乐保.cn(中国)”原由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2010年4月16日 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针对域名“康乐保.cn(中国)”(下称争议域名)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 2011年7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第CND-2010000054号裁决书,认定:1. 在争议域名注册日前,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在中国对“Coloplast康乐保”文字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的“康乐保”标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成为其商业标识;争议域名与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享有权益的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 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说明自己对争议域名所使用的的标志享有何种法律所肯定的权益,故认定其对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标志不享有解决办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3. “康乐保”为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商标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由于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的“康乐保”标志于争议域名注册日前在中国国内已投入使用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成为其商业标识,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争议域名,极可能会使相当数量的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是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开办的网站,或与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存在某种联系,足以导致混淆,这种混淆会使域名持有人无偿占有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为该标志所付出的投入,对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的利益造成损害。作为域名注册人,其在注册域名时,有义务遵循相关规定,避免与他人享有权益的标志造成混淆。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使用足以导致混淆的标志注册争议域名,且未提供合理解释,故其注册行为属于在域名使用领域混淆与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之间的区别的行为,具备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恶意。因此裁决:争议域名“康乐保.cn(中国)”转移给康乐保公司(COLOPLAST A/S)。 深圳市盘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名称为深圳市国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 原告辩称其注册争议域名及未来的用途具有合法性。原告受融资城网站的委托对未开可能使用到的中文域名进行保护性注册,以便为其会员用户提供互联网基础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此种服务模式已帮助数百家中小企业建立了网站,并将相应的中文域名交由相关企业使用,极大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关本案争议商标,一旦有会员希望以“康乐保”作为拓展网络应用的域名,融资城便可以此域名为基础为用户提供网络营销策划等服务,以帮助企业会员财富增值最大化。而且原告是通过融资城的注册用户系统得知存在“康乐”和“保健”行业,因此才注册了争议域名。原告注册争议域名前已为使用争议域名做好准备,不存在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不准备使用的情况。原告注册争议域名不致与被告在先商标权产生混淆。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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