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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

1905-07-09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此可知,发明具备创造性,是针对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代理人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多采用“三步法”的答复方式,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入手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但是,针对以下类型的审查意见,笔者认为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入手并不是最好的答复方式,代理人可以试试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答复效果。 第一种: 以小而碎的技术特征为评述对象的审查意见,评述对象比较分散,代理人不能串成一个整体,准确把握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针对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如果从整体看本案技术方案确实与对比文件不同,则建议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进行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争取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对比说服审查员。 案例一: 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一种剂量调制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设定待扫描部位的目标图像质量标准以及确定所述待扫描部位的任一数据层为参考数据层,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所述目标图像质量标准和所述参考数据层,计算所述待扫描部位的当前待扫描位置的理论扫描剂量值; 在所述理论扫描剂量值下,计算所述当前待扫描位置的各个数据层的衰减值与所述参考数据层的衰减值的差异; 当所述当前待扫描位置中存在差异大于预设阈值的数据层时,将所述数据层确定为待降噪对象; 对所述待降噪对象进行降噪处理,以得到符合所述目标图像质量标准的扫描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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