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商标近似性问题分析
1905-07-10
"本案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中英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对于这一问题,通常会从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引证商标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针对其中的含义要素,不仅要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进行判断,还需要结合商标的读音及外形进行整体认定,不能仅因含义相同而认定中英文商标近似。 本案案情: 亚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第9类“成套无线电话机,天线,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可视电话,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646473号“ ”商标。 此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042947号 、第1537982号“ ”商标、第11252877号“”商标、第G707219号“TECNO”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针对该驳回通知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TECNO PHANTOM”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形、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后决定,申请商标的文字显著识别部分“PHANTOM”的中文含义为“幻影”,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幻影”在呼叫方式、含义、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亚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所做上述决定,遂委托我所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诉辩: 原告亚素科技有限公司结合最高院和北高院此前的相关案例和若干词典解释的内容,向北京知识产权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具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并提交了法院在先判决、多个常用英汉词典对应的翻译、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