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修改及进入美国和欧洲的处理策略
1905-07-10
根据《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第19条和26条所作的规定:
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国际申请中的权项。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2)上述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所公开的范围。
另外PCT条约第26条还规定,指定局必须按照国内法对国家申请的相同或类似情况所规定的修正范围和程序,事先给予申请人以修正国际申请的机会,否则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各项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一份国际申请。
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有国际检索程序和国际公布程序以及一个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际检索程序提供给申请人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在进行国际检索之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作更正外,没有对国际申请进行修改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之日起2个月或自优先权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进行修改,该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能对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该修改需要向国际局提交,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通过信件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声明。该修改声明应该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如果该修改声明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不充分,可能会收到国际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PCT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这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与我国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实质上是一致的。
通常,当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出了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时,申请人可以研究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分析书面意见,从而针对性地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决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希望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通常不必进行条约第19条的修改,而直接在提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进行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积极、肯定的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行第19条修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和条约第34条修改。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PCT的可选程序,其可以提供关于可专利性的初步、无约束力的评价。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
国际阶段的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按照《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第34条第二款做出的规定:
第34条 国际初步审查当局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