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是“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网络游戏相关市场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告在游戏类商品及网络游戏相关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使用“海贼王”商标,多次获得各种奖项。
原告发现,被告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海贼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将2013年推出的“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发布在“联想应用商店”、“豌豆荚”、“nearme软件商店”等手机软件运营平台,误导相关公众,造成大量原告用户群体被分流,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手机游戏发布到“nearme软件商店”,双方通过协议对所获利益进行分成,获取高额利益。
口袋海贼王
街机海贼王
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海贼王”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其进行不正当竞争且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等标识的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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