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发生了很多以人物照片为核心的IP事件,以下选择有代表性的两起分别予以评述。
一、“达康书记车贴”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人民的名义》的热播,剧中人物形象也火了起来。例如,有的车贴制造商设计出“达康书记车贴”,乍看之下让路人以为达康书记就坐在车里,导致“回头率超高”。对此,交警部门并不欣赏,并告诫市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交警可对当事司机处以20元到200元的罚款。事实上,除了交通违规,此种车贴还涉嫌其他方面的民事侵权。例如,扮演达康书记的演员,是否可以主张车贴制造商侵害了自己的“表演者权”或者“肖像权”呢?
不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由于车贴明显是利用了剧照,而剧照又涉及表演者,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制造商的行为侵害了相关演员的“表演者权”?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专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具体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和复制发行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权”并不适用于影视剧中的演员,因为影视剧中的演员并没有“表演”影视作品,而是影视作品本身的创作元素之一,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所涉及的表演主要指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参见(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86号)],换言之,影视剧中的演员并不享有“表演者权”。第二,“表演者权”所涉及的大多是表演者在动态表演中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他人利用、传播的是表演者的活动片段或录像、录音等,表演者可以主张“表演者权”,但是如果他人利用、传播的是剧照,那么表演者就难以主张此项权利。
涉嫌构成“肖像权”侵权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得自己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那么,对于演员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演员可以主张肖像权吗?对此,2013年的“孙悟空形象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案中,原告章金莱诉称,被告公司在其营销的网络游戏“西游记”及官方网站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电视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因此驳回原告诉请。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区别,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被告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因此被告公司不构成对章金莱肖像权的侵犯,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尽管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请,但有学者指出,二审判决对自然人的“肖像权”做了扩大解释,认为肖像权人饰演的角色形象也可纳入广义的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但前提是角色形象需要让观众能够与演员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剧照用于车贴,如果能让公众马上对应到相关演员,就可能涉嫌侵害演员的肖像权。
二、“雨伞爸爸照片”中的法律问题
因为一张给儿子打伞,自己全身湿透的背影照,刘侨2015年走红网络,被诸多网友称为“雨伞爸爸”。
这张背影照走红后,也“打动”了不少商家,不少企业采用了这张照片做为广告词的背景配图:有的将照片加入了其他背景;有的将画面中的孩子改成了“小刺猬”;有的将画面进行了动漫化、像素化处理。那么,上述行为,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哪些权利呢?
难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的定义如前所述,其内容为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要获得保护,一般要能辨认出权利人的某些外貌特征,而很难涵盖肖像之外其他身体部分的权利,比如,现在某些电视广告中出现了一些“手模”和“腿模”,如果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些“手模”和“腿模”形象营利,在肖像权范围内很难使“手模”和“腿模”形象的主体受到救济。同样,在“雨伞爸爸”照片中,画面呈现的部分实际是两个人物的背影,难以辨识正面五官等显著身体特征,因此,就肖像权而言,难以认为构成侵害。
涉嫌构成对照片的著作权侵权
不难判定,“雨伞爸爸照片”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改变作品,可能涉嫌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因此,对于未经许可而将“雨伞爸爸”照片进行各种修改并用于广告的行为,就可能会侵犯照片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