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申请商标进入到商标初审公告期的时候,遇到商标被异议,那这时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今天我们来讲解下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国家商标局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商标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
商标局之所以设置初审公告这一环节,就是为了便于他人提异议。因为商标局的工作人员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证检索出来的商标不是近似商标。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平等原则,会有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
如果你是企业老板或者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看见初审公告栏里出现了和你们公司一样或类似的商标,那么你就可以行使你的权利,对该公告的商标进行异议。
也就是在商标初审公告(商标不一定注册成功),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你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相反,如果你被别人提出异议,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应对。
第一、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 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 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到职责。
第二、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大。
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 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 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为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救济。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
对于后两种结果,申请人要考虑是否启动司法程序,如果启动司法程序后,将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且耗时长久,商标权益也讲究投入产出的,如果真的hold不住,建议放弃。当然如果你和你的公司经得住虐心,你又足够喜欢它的话,可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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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商标被异议了的话,在收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天需要积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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