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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如何避免商标转让风险

2018-05-28
一、商标转让的风险有哪些 (一)一个商标两次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二)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 “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三)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二、如何避免商标转让风险 (一)、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二)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三)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四)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六)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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