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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有关问题处理须知

2019-05-24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有关问题处理须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有效指导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财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应分别申报,母公司申报时只能包含母公司的情况,不能以合并报表的数据申报;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研发费用核算问题

《工作指引》中明确,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或资产化登记,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应分开核算,不能混淆。研发费用不得从生产成本中剥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1)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三、关于收入口径问题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确认问题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

1、取得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要点:

(1)应明确到三级明细。如系《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大类——新材料——第(二)项无机非金属材料中的第4小项节能与新能源用材料制备技术,替代传统材料、显著降低能源消耗的无污染节能材料制造技术。

2、产品必须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要点: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建立明细账(能准确识别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便于归集和外部门核查。

五、关于审计报告提交问题

(1)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业务约定书,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不予认可。(2)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专项审计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确认。(3)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红章确认。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主营收入应按组成部分披露,应交税金应按组成部分及年末余额、本年已交、年初余额披露。

六、关于中介机构资质问题

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中介机构确信能达到《工作指引》的要求,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认定机构对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核查。中介机构须将劳动合同、2017年度1-6月份工资表、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确认)等资料提交认定机构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认定机构不予认可。

七、关于纳税申报表提交问题

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企业需提交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八、其他问题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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