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为什么要申请省著名商标
2018-05-28
(一)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二)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三)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四)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