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不充分 这是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1.由于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而不能实现该发明。比如,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又比如,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进而了解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因而其结果通常都是该申请案被驳回。 2.缺少理解或再现发明所需的技术内容,且往往是关键部分的内容。据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请人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故意隐去其发明的核心 内容。实际上,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对其专利进行保护,并不是为了帮助申请人将其专利保护起来,永远不为他人所知、所用,从而形成垄断。因此,专利局会对 专利申请进行公告,使公众能及时看到这些专利申请,并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利用这些专利公开文献,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从而 达到推广发明创造的目的。
当然,他人应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是有条件的,比如付给专利权人一定报酬等。但是,如果申请人为了保密而 不充分公开其发明,就违背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并且,申请人的这种作法对自身也是不利的。因为审查员对这种案子的态度往往是因其公开不充分而倾向于将该 申请案驳回。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试图将未公开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可能会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同样会导致被驳回。这样,一项可能很有价值的 发明就得不到专利权了。
二、撰写不规范
1.描述不清楚。有的申请人习惯于以写技术论文的模式来撰写专利申请文 件,有些申请文件看起来就像是开题报告。这会导致说明书的内容不明确而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要求。还有的申请人没有使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来描述,而 是用本行业通用俗语,或是用自己生编出的词汇。
2.前后重复。这也是国内申请案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时,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完全重复,有时,权利要求书与发明内容完全重复。
3.使用广告用语及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在描述发明效果时,国内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商业性的宣传用语。申请人应当改用对结构特征或作用进行分析、理论说 明、用实验数据证明这样的方式来描述本发明的效果。另外,有些国内申请人还会在申请文件中加入一些很感性的语言。这样的文字对审查工作没有任何帮助,审查 员只会从技术方案出发,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为原则慎重处理申请案,根本不会受这些带感情色彩的语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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