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住所、营业场所在本市的自然人,且系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申请的商标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加盟店)。
2、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在申请人或其依法许可使用人的核准经营范围内。
3、因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
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其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另行提交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
商标管理、使用和自我保护
1、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3、商标使用规范,自申报时起近二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曾受到侵害的,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 七、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自申报时起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非不可抗力,年销售额、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在30%以上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环境污染、劳资纠纷、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企业诚信(照章纳税等)等其他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负有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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