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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商标的续展的时间上存在着哪些具体规定?

2016-05-14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有关商标续展具体存在着如下具体时间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申请续展注册应提出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申请续报注册的宽展期—— 本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

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一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十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证》,并缴纳费用。其中应注意,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一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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