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这种产品可以是机器、设备、日常生活用品等,也可以是物品的构成部分。
(2) 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备一定的形态和构造的产品。产品的形态是指产品具有的能够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态,也就是产品在物理上具有长、宽、高三维空间。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外部机械构成,或者说是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态、构造的物质,比如气体、液体、粉状物,平面的文字、图形、标记等都不是实用新型。
(3)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不具有实用价值而仅仅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比如珠宝、首饰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批手续比发明专利简便,审批的周期短,费用低,专利权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短,所以,具有一定形状的发明创造,应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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