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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商标被许可使用方,那我还有权利授权别人吗?

2016-05-14

  提问者问题关键在于“有权利授权别人”的界定上,如果授权行为属于使用商标概念,是可以使用的,即如果您是出于使用目的,比如授权包装公司给您印制带有被许可商标图样的包装物,您是有权许可包装公司使用该商标的,一般通过合同完成该授权行为,对方也要求您提供商标许可合同或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文件,即此类情况下您“有权利授权别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但是授权行为是再许可,比如您是被许可使用在珠宝商品,您无权再行许可第三人使用在珠宝商品上,因为许可方需要有该商标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问者应该关心您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类型,如果是独占许可方式,您的使用权限是非常大的,同时需要做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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