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举个案例说明下《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在无效请求中的应用。
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
“1. 一种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所述飞行拍摄设备包括机架、飞行机构、拍摄装置和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机构还包括自动跟踪模块、拍摄动作设置模块和拍摄策略设置模块,其中,所述自动跟踪模块识别目标对象,针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跟随拍摄;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设置的所述拍摄动作包括飞行动作和/或云台动作和/或飞行动作与云台动作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设置的拍摄策略包括场景策略和/或时间策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拍摄设备还包括仲裁机制执行模块,适用于当所述场景策略和所述时间策略同时满足执行条件时,通过所述仲裁机制执行模块来判断当前的拍摄动作。
5. 一种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通过安装于所述飞行拍摄设备上的拍摄装置捕捉目标对象;
步骤(2):当捕捉目标对象成功后执行基本拍摄模式,并开始实时判断是否满足相应的拍摄策略;如果满足,则向下执行;反之,继续执行所述基本拍摄模式;
步骤(3):控制所述飞行拍摄设备执行所述拍摄策略的相应拍摄动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策略包括场景策略,以所述目标对象的场景特征作为所述场景策略的预设条件,当满足某一场景特征时,所述飞行拍摄设备依据预设的场景策略实施相应的拍摄动作。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策略包括时间策略,即以预设好的时间轴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拍摄动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仲裁机制执行步骤,即当所述场景策略和所述时间策略同时满足执行条件时,通过执行仲裁机制来判断当前的拍摄动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仲裁机制优先执行当前正在执行的拍摄策略。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的飞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动作包括飞行动作和/或云台动作和/或飞行动作与云台动作的组合。”
请求人请求宣告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3、4无效。具体理由和证据详见下文。
详细的无效理由论述:
1.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自动跟踪模块通过所述拍摄装置识别目标对象,针对所述目标对象的移动轨迹实现航迹追踪,跟随拍摄;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以及“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设置的拍摄策略包括场景策略和/或时间策略”和“所述飞行拍摄设备还包括仲裁机制执行模块,适用于当所述场景策略和所述时间策略同时满足执行条件时,通过所述仲裁机制执行模块来判断当前的拍摄动作”这些技术特征。
(1)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自动跟踪模块通过所述拍摄装置识别目标对象”。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自动跟踪模块与拍摄装置之间是如何进行信息交互以实现对目标对象的识别?甚至于都没有说明自动跟踪模块是一个软件模块、硬件或者软硬件结合的系统?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也没有交代清楚其安装在哪里?是在遥控器里面还是在飞行设备里面?还是在拍摄设备里面?或者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也没有说明在哪里识别目标对象,例如是从图像中识别?物理识别?图像加物理识别?上述这些都是该专利的创新点,必须要解释交代清楚。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自动跟踪模块针对所述目标对象的移动轨迹实现航迹追踪”,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自动跟踪模块是如何实现对目标对象移动轨迹的航迹追踪?现有技术中,通常对目标对象移动轨迹实现航迹追踪的都是飞行拍摄设备,而非本专利中提及的自动跟踪模块(同时这个自动跟踪模块本身是个什么也不清楚);如果该自动跟踪模块是在遥控器里面,由于遥控器是在操作者的手里,绝不可能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拍摄动作设置模块是如何进行预定义的?例如怎么进行预定义?在哪里进行预定义?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预设条件有哪些?是如何根据预设条件进行相应拍摄策略的设置?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然而执行拍摄动作应该是由拍摄动作设置模块完成,并非本专利中提及的拍摄策略设置模块,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自动跟踪模块识别目标对象,针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跟随拍摄;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自动跟踪模块、拍摄动作设置模块及拍摄策略设置模块三者之间/或与其它模块之间是如何进行信息交互的?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以及如何关联?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7)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设置的拍摄策略包括场景策略和/或时间策略”,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场景策略是什么?时间策略是什么?虽然后文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实施例二中有提及上述两个策略,然而方法实施例并不是产品实施例,二者不能等同。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8)说明书只记载了“所述飞行拍摄设备还包括仲裁机制执行模块,适用于当所述场景策略和所述时间策略同时满足执行条件时,通过所述仲裁机制执行模块来判断当前的拍摄动作”,但是并没有详细、清楚地说明执行条件是什么?场景策略和时间策略是如何或怎样同时满足该执行条件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只记载了“所述自动跟踪模块识别目标对象,针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跟随拍摄;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这些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自动跟踪模块识别目标对象”,也即使用上位概念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对自动跟踪模块是如何实现对目标对象的识别而做出充分说明,甚至于都没有说明自动跟踪模块是一个软件模块、硬件或者软硬件结合系统?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也没有交代清楚其安装在哪里?是在遥控器里面还是在飞行设备里面?还是在拍摄设备里面?或者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也没有说明在哪里识别目标对象,例如是从图像中识别?物理识别?图像加物理识别?上述这些都是该专利的创新点,必须要解释清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自动跟踪模块针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以功能性限定“所述自动跟踪模块识别目标对象,针对所述目标对象实现航迹追踪,跟随拍摄;所述拍摄动作设置模块预定义所述飞行拍摄设备的至少一种拍摄动作;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预设条件设置相应的拍摄策略,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执行对应的所述拍摄动作”,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也是不清楚的。
3.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以功能性限定“所述拍摄策略设置模块设置的拍摄策略包括场景策略和/或时间策略”,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是不清楚的。
4.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以功能性限定“所述飞行拍摄设备还包括仲裁机制执行模块,适用于当所述场景策略和所述时间策略同时满足执行条件时,通过所述仲裁机制执行模块来判断当前的拍摄动作” 基于上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达到上述效果的,从而这种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是不清楚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3、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