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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顾客别有用心,“邓琴”成功拿回“家业”

2016-05-14

超凡前言:

疏于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致使自己的金字招牌被客户抢注商标,这是企业经营者无法言说的巨大失误。而对经营资料的不规范管理,也造成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举证难”的窘境。看似不起眼的一张报纸,有时也能成为扼住案件“咽喉”的“利器”。

案情回看:

邓琴女士毕业后分配进入江西省萍乡市中医院,2001年辞去公职自主创业,以自己的名字作为品牌名称,创办了“萍乡市邓琴美容院”。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耕耘,“邓琴美容”已在萍乡市拥有多家分店,远近闻名,顾客络绎不绝。

品牌打造出来了,邓琴女士却一直没有去申请商标。直至一日,一位常来的顾客肖某对她说,“邓琴美容”现在已经是一块金字招牌了,得赶快申请商标,我可以帮你代理商标注册。邓琴女士对这位常客非常信任,而自己忙于经营,无暇顾及,于是全权交给她去打理。

可之后的发展却让邓女士愤怒。商标注册迟迟没了下文,邓女士找代理机构查询后才发现,原来肖某竟然将“邓琴”商标直接注册在了自己名下(第5755103号),指定服务正是“美容院”,并且连图形都完全抄袭了自己的品牌设计。邓女士赶紧自己申请了“邓琴”商标,但因在先的“邓琴”商标而被驳回。邓女士只能在肖某的“邓琴”商标初审公告后提出异议,但商标局未予支持。

经营多年的品牌就这样被人偷了,邓女士的心情是即愤怒又心痛。邓琴在肖某的“邓琴”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后,于2013年对其提出商标争议申请,争议理由为“1、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2、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著作权;3、肖某与其已构成代理人关系,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4、肖某有一贯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不良影响”。

2015年2月13日,商评委对该案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邓琴女士的在先著作权、商号权,并属于抢注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邓琴”商标,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无效宣告。对于争议理由中所主张的3、4项,由于缺乏相应证据等,未予支持。

 

图片1.png                  图片2.png

争议商标          邓女士实际使用的“邓琴及图”商标

律师点评:

本案是很典型的企业因对商标疏于管理,导致被他人抢注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是在新《商标法》实施前提交的争议申请,商评委在新法实施后审理,实体问题使用原法。而该案在争议阶段提交的理由与证据与异议阶段不同,故该案不属于原法第四十二条“一事不再理”规定的情形。

邓琴女士是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对于很多重要的材料并没有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以至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后,在异议阶段却因证据零散、不成体系,而被认定证据不足、“有苦难言”的窘境。本案争议过程中,邓女士提供了各时期、各分店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邓琴”商标在报刊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以及网络上对于“邓琴美容”的介绍和评论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超凡代理律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有效组织,使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该案的突破点就在于邓女士所提供的公开发表的《萍乡日报》等报纸资料,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邓女士通过该宣传报道对其主张的图形作品进行了使用和宣传。肖某与邓女士同处一地,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在肖某无相应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邓女士对该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邓女士的在先著作权。

其次,邓女士提交的报纸宣传资料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就已在美容院服务上在先使用“邓琴”商标,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肖某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

 最后,从等邓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可以证明“邓琴”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在美容院等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与邓女士的商号相联系,构成对邓女士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对于争议理由中所主张的“代理人抢注”及“不良影响”,由于当时两人间均是口头约定,并未留下任何凭据,因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以及肖某采取了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因而未予支持。

由于争议商标中的“邓琴”与邓女士姓名相同,该案是否还涉及侵犯姓名权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邓琴”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并非完全指向本案中的邓琴女士,因而未予诉求。

我们通过本案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一是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应当足够重视,对于打算投入使用的重点商标,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进行申请注册,以防不法之徒的“虎视眈眈”,降低维权成本。二是体系化的保管经营中的文件文档,这样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可以“有凭有据”。也许看似不起眼的一张报纸,也能成为扼住案件“咽喉”的“利器”。


本案由超凡知识产权全程代理,超凡律师冯小蕊代理及点评,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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