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注册制度相同,美国商标法也设置了商标异议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针对美国申请中的商标提异议的机会。但是,美国商标异议程序较国内复杂很多,从而也导致相应的律师费极为高昂。笔者将从下述九个方面对美国商标异议制度予以介绍,以供国内企业在美国遭遇异议时参考、应对:
美国商标异议程序设置是在实质性审查完成之后。异议程序开始后,审查员不能再对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美国商标异议既可以针对商标申请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也可以针对全部商品或服务。异议人既可对普通商标提异议,也可对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异议,同时,也可对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美国的商标提异议。
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he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负责审理美国的商标异议。
1、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等;
2、绝对理由:1)、不当注册;2)、描述性商标;3)、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4)、在商品/服务的产地和地理来源等方面误导公众;5)、缺乏显著性;6)、仅仅是姓氏;7)、具有国家名称、国旗、非政府间组织徽章、官方标记等;8)、未经授权,具有某位人物的名字、肖像、签名等;
3、放弃该商标(Abandonment of the mark);
4、欺骗性(Fraud);
5、商标淡化(Dilution)。
认为公告中的商标不应该被核准注册,或者认为该商标注册后会让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中包括:
1、在先权利人;
2、未经转让备案的在先权利的受让人;
3、未经许可备案的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人;
上述在先权利是指:美国注册商标、美国申请中的商标、马德里指定美国商标、美国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
异议可以由某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提出,亦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提出。
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经异议人申请,可以延长异议期限。在未经商标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异议期限可以延长90天(可分两次申请:先延长30天,再延长60天;也可一次性申请延长90天);此外,若获得商标申请人的同意,异议期限还可再延长60天。因此,提交异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为180天。
1、异议申请阶段:
异议人在公告期30天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异议理由。异议时间可延期(详见第五条:异议期限)。
2、官方受理阶段:
若异议申请符合形式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将会准备一份异议通知并发送给异议双方。异议通知中会载明异议编号、被异议商标详情,并且规定被异议人的答辩期限(一般情况下答辩期限为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0天)。
3、异议通知阶段:
被异议人接到异议通知后有如下两种选择:
1)、不予答辩。若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辩或申请延期,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会做出缺席判决(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即,官方将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自动放弃商标权,被异议商标申请将被裁定无效。
2)、予以答辩。在接到答辩通知40天内对该异议进行答辩,答辩时限允许延期两次,第一次请求延期不需要缴纳官费,若第二次请求延期就需说明理由并缴纳延期费用。在异议答辩同时,被异议人可提起反诉,例如,可请求撤销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
4、 证据开示(又称为发现程序Discovery Conference):
若被异议人对异议进行答辩,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将对接下来的异议流程设定时限。
首先进入证据开示阶段,该阶段一般约为6个月。在该阶段异议双方均可向对方律师发送质询并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质询的内容须与本次异议案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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