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于2016年06月01日颁布了工业产权法修订案,该修订案最夺人眼球的地方就在于引入了商标异议制度,打破了以前商标权利人在发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商标后只能苦等商标注册后才能采取维权措施的局面,为商标权利人在墨西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另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该制度进行解读。
在此之前,墨西哥是全世界极少数无商标异议制度的国家之一,针对尚未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反对其注册的程序,实践中商标权利人仅可考虑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第三方意见”供审查员参考。然而,由于墨西哥商标法对“第三方意见”程序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该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
相比之下,引入商标异议制度后,商标权利人在发现可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商标后可以依法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1.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将自申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商标申请予以公告(“申请公告”);
2. 任何人可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
3. 若商标在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在“申请公告”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异议商标予以公告(“异议公告”);
4.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自“异议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
5. 审查员综合考量双方提交的异议材料以及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后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
6. 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关于商标核准注册的决定或驳回注册的决定,但不会单独下发关于异议结果的决定。
经过前四步后,通常大家认为接下来商标局会暂停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并对双方提交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出乎大家意料的是,依照墨西哥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局并不会暂停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而是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接下来大家会想,既然商标局没有对异议申请作出审查,那么异议程序的意义何在呢?其实,前期双方提交的异议材料只是作为商标注册审查内容的一部分,为审查员能够尽量作出公正的审查结果提供信息参考。审查员在作出是否核准商标注册的决定时既要考虑前期双方提交的异议材料,同时也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因此,审查员既可基于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也可以基于异议申请中的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异议启动主体方面,任何人认为申请商标有违商标法规定的,都可以援引相关条款提出异议申请。与国内的商标异议主体相比,国内新商标法根据异议的理由对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作了区别,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考虑到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大量恶意异议的行为。墨西哥商标法没有限制异议人主体资格,难道就不怕大量恶意异议的问题产生吗?首先,正如前文所讲,异议申请的文件在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只是起到信息参考的作用,若审查员认为异议理由不合理,可以不予考虑。其次,虽然任何人可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商标局并不会暂停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因此异议申请并不会拖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鉴于此,将商标异议人规定为任何人也无妨。
商标抢注的情况在墨西哥较为猖獗,在此之前,若商标权利人发现商标在墨西哥被抢注后,依照法律程序只能等商标注册后提出撤销或无效宣告。墨西哥官方也深知异议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蟑螂”的疯狂抢注行为,因此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这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更加及时、便捷、经济的救济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恶意抢注的局面,可谓大旱逢甘霖。相信随着整个法律环境的改善,对“商标蟑螂”来说,商标抢注将不再是一门低投入高回报的生意,高昂的“投资风险”将会使他们的抢注热情有所降低。
从国家层面来看,墨西哥是众多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国际公约中要求各缔约方对异议制度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设立异议制度也是墨西哥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表现。
总的来说,墨西哥商标异议制度的实施将能够更加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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