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来临的六月,对莘莘学子来说,是既期待又畏惧的。十四年前,全国高考还是在烈日炎炎的七月,可能那时考生唯一的期盼就是考场里能有空调。十年前的盛夏,笔者终于大学毕业了,那时以为彻底摆脱了求学的荆棘之路,从此徜徉于林荫大道,却总在睡梦中一次又一次重复着那相同的内容:考试迟到、所有题目都不会做、考试结束交白卷……无数次从睡梦中惊醒,醒来后还在反复确认,我真的考上大学了吗?我真的毕业了吗?就差找出毕业证来求证了。想不到此类梦在有着求学经历的相关公众中出现频率最高,可见我们当年对高考的重视程度。
可能是出于惯性,全国人民共同关注高考,各地作文题目也在第一科结束后争相曝出。十年前的这会儿我应该在参加法学院各式各样的欢送晚会,十年后的此刻却在研究高考题目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接下来,2016年全国卷1的作文题目来了,只是这一次,我们的任务不再是看图写作:
图为2016全国卷1作文试题
上述漫画作文的公布,引发了江苏高邮小学吴联荣老师的不满,吴老师称夏明的漫画涉嫌侵权,在构思立意上涉嫌抄袭他的作品,在构图上涉嫌抄袭他的学生吴忠琴的作品。以下为吴老师及其学生在先著作权:
《进步与退步》,吴联荣
《待遇不同》,吴忠琴
高考结束后不到一周,吴老师便与律师进行交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次日,他在微博中表示,希望各界“深入分析此次高考漫画与我和学生的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出现的构图、立意等方面的雷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帮助所有文艺创作者厘清创作中的借鉴、模仿、抄袭、剽窃的界限。”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老师说,疑惑已得到解答,将不再继续维权,如果在此过程中给高考命题组和夏明老师带来困惑,表示诚挚的歉意。
以上即为高考题目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始末,虽然事件已平息,但相关问题却值得我们探讨。
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十年有余,笔者始终认为著作权侵权问题是最为棘手的,著作权法同样是知识产权法中最为复杂的。不同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即著作权的获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核心规定为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上述规定让人似乎感觉著作权的获权与维权极其容易,并且是跨地域的。但在实践中,著作权维权的难点却恰恰在于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拥有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在后作品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探讨著作权问题永远离不开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的划分,我们通常记忆的五十年其实是对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对于人身权部分,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一经发表该项权利便丧失。而人身权中的其他三项,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便作者主体消亡,这三项权利依旧受保护。这种永无止境的保护是对作者最大的保护与尊重,也是激励所有作者努力创作的机制。
结合本案,以下逐一展开对三项人身权的分析: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高考命题组在引用夏明作品时,注明了“据夏明作品改动”,充分尊重了夏明的署名权,值得肯定。但命题组在引用该图片前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诸如确定该美术作品由夏明独创、夏明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存在权属纠纷等。这便涉及对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适用,命题组虽然没有举证责任,但至少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如果明知该作品系夏明剽窃却依旧进行使用,将涉及共同侵权的风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命题组明确指出了作文试题中的漫画材料系改动。经作者夏明确认,上述漫画材料改编自其发表于2015年11月13日《讽刺与幽默》报上的《进步与退步》,命题组仅在漫画人物的发型和衣服上作了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是对权利的限制,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人本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和他人行使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限制。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可使用其在先发表作品的情形,但规定依旧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提及的其他权利,无疑包括修改权。即无论出于何种使用目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对在先发表作品进行修改,均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否则将面临侵犯风险。
本案中,吴老师认为夏明侵犯了其与学生在先著作权,主要便是侵犯了此项人身权利。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至为关键。目前,我国仅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更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方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涉嫌侵权方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见,“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实际上是我国审判实务中总结出的一套实质性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讲: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即创作成果不是源自于创作者本人,这实际上是对被告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佐证。[1]
本案中,吴老师及其学生的美术作品、夏明的美术作品均在合法报刊上发表过,可以作为初始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权利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只有在吴老师提出明确证据证明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适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才能对夏明是否侵权作出进一步的准确认定。
吴老师主张,夏明创作的漫画原作《进步与退步》在构图、立意等方面,均与其和学生创作发表的漫画《进步与退步》、《待遇不同》高度雷同,作品标题、故事情节、表达观点明显一致,且二人的漫画作品公开发表时间明显早于夏明。而夏明则认为,自己业余从事漫画创作30多年,创作了大量的作品,此前从未看过吴老师及其学生的作品,更谈不上抄袭。其创作灵感来源于与同事的一次聊天,而创作初衷则是,提醒广大家长不要一味追求分数。
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通常从作品的色彩、线条及构图、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不应局限于作品某一方面的细节特征作为判断依据。并且,实质性相似应是针对具有独创部分的内容进行比对。此点与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完全不同,如均以宋体形式出现的两件“中华”商标,作为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但二者不构成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因为以宋体展现的文字并非独创的结果,其甚至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中的作品。
具体到本案,夏明的作品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吴老师及其学生的作品均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即家长望子成龙,一味追求分数,不关注过程。但这种观念并不是夏明、吴老师及其学生的个人观念,而是我国传统教育理念中根深蒂固的思想,甚至是一种大众观点。这就回到了文章一开始笔者所陈述的“高考梦”,为什么相同的梦境频繁地倒影在众多毕业多年的学子脑海中?是因为我们受教育十多年就为了这一次考试,分数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那种对分数的追求简直刻骨铭心。那么本案中夏明与吴老师及其学生出于对现实的讽刺而创作作品也无可厚非,毕竟这种思想太普遍了。回到作品本身,从人物的形象、衣着、构图等多方面进行比对,夏明的作品均与吴老师及其学生的作品存在明显区别,无论是人物的衣着、发型、神态、动作甚至人数等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夏明作品不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地改变。侵犯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于该作品的误解,且无须有损于作者声誉。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维护作者的思想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通过对此同一性的保护能够使公众透过作品知晓作者内心的想法。按此推理,禁止他人的歪曲篡改仅是表象,真正禁止的是歪曲篡改行为导致作者的真实想法无法到达公众。
具体到本案,夏明不存在歪曲篡改的故意与行为,更没有让公众对吴老师及其学生的作品产生误解。因此,本案不涉及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以上为对高考题目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一些粗浅分析,对于解决日益增多与复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原则也应当随着纠纷特点的更新予以灵活运用,并贯通于商标权侵犯在先著作权、专利权侵犯在先著作权中,系统解决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最后,以一个高考过来人的身份,笔者想和学弟学妹们说的是:名校毕业会更容易敲开一扇扇门,但能否迈向成功还取决于你的努力程度以及为人处世能力。在毕业十周年之际,由衷感谢母校培养了我法学的思维,让我在面对问题时,能够以法律人的视角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让我懂得,世上最珍贵和最深奥的学问不是法学,不是什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不是什么“公司人格否认”,而是一种在精神层面上理解和获取“人生幸福”的智慧和能力。
摘要:
[1].《“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李佳梅 杜梅,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