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帮云解读灵活用工的定义与应用
2020-04-26
近年随着新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被很多头部企业应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灵活用工,灵活用工跟其他用工形式相比到底有何不同?
我们先来看看多种多样的企业用工形式
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合伙、自雇、平台用工等多种形式,这些用工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叫标准劳动关系,即全日制用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全职工作。用人单位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这也是目前最常见也最主流的一种用工形式。第二大类,叫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一类叫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用工方式也都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全日制用工,但也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一个三方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示意图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时工。第三大类用工形式,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而是民事关系,这里面就包括劳务关系、业务外包、实习、退休返聘、岗位外包、平台用工等等。这些用工方式并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目前统一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约束。可见,现实生活中的用工形式确实非常复杂,关于灵活用工也没有官方的明确定义,上海《劳动报》就结合多方释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如果按照上述定义,那么从广义上讲,灵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灵活用工”已被市场广泛应用,但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国内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不过我们可以将狭义的灵活用工定义为: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都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如上图,狭义的灵活用工就是一种平台型的用工形式,是对用工模式的全面创新,系统的改造了多种关系,推动了用工形式的进步。
目前很多行业都在广泛采取灵活用工形式,以下行业/企业是其中的代表:通过灵活用工,个人在就业时可以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能追求自己喜欢的工作,并实现个人收入结构的多元化,不断提升个人价值。降低了企业成本,包括:社保公积金、残保金、解聘经济补偿金等;提升了企业的效率,通过更加灵活弹性的用工,增强企业的柔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也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灵活用工,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实操中仍然有很多坑,企业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规靠谱的灵活用工平台;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化合适的用工方案,注意合规性;
适用人员上要分层分类,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先小范围试点;
管理上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再沿用之前的员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