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9月12日,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突破49亿,成为中国电影史上排名第二的电影。哪吒,则成为了这个夏天热搜标签。然而火爆电影的背后,却暴露出了知识产权更多问题和困扰。
据报道,《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第15天,光线传媒旗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注册“哪吒”相关商标两千件。截止目前,快帮云小编查询发现,从8月9日开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两千个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名称基本上都和电影人物角色有关,比如吒儿、魔童哪吒、敖丙等。
“哪吒”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能否成为商标被注册引发争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学分中心主任刘永沛说到:“它是为将来的商业性提供一种空间和可能性,所以这个是好的。但是另一方面不好的地方是说有点走向极端了,注册到2000多个,注册的量特别大,这也会存在一种恶意的可能性。”
齐鲁晚报报道:
“哪吒”非私产,注册商标别抢“神仙”
对于能否以神话人物注册问题,有律师表示,“目前看是没有问题的,此前有孙悟空、猪八戒这样知名度更高的神话人物名字都被注册商标了,所以哪吒也是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神话人物名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此一来,同一些孙悟空或猪八戒商标一样,哪吒、敖丙、东海龙王等确实可以用作商标注册。
这无疑暴露了商标注册方面的漏洞,需要根据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因神话人物有公共属性,故而有必要明确规定神话人物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既是自己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性质上仅仅是一种区别标志而与哪吒、孙悟空等无关,经营者也就应当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方面,而不是在商标取名、注册方面出奇制胜,甚至光想着投机取巧。
快帮云小编认为,虽有所争议,电影《哪吒》看上去更是未雨绸缪。
近几年来,在众多热门影视被抢注商标陷入纠纷之后,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都已经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很多企业已经会在作品备案之初就开始申请相关的商标。
此前,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夏洛特烦恼》,上映于2015年,开心麻花并没有进行相关商标注册。在2017年,开心麻花着手旗下电影相关商标布局,“夏洛特”商标早已经被“抢注”。
快帮云小编查询发现,今年2月,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把"马冬梅系列"进行商标申请。有趣的是,开心麻花不仅申请了“马冬梅”,连“马冬什么啊”、“什么冬梅啊”、“马什么梅啊”也一起申请了商标,并且是中英文拼音混合商标,后面分别带有“MADONGWHAT”、“WHATDONGMEI”、
“大爷,楼上是马冬梅家吗?”
“马冬什么啊?”
“马冬梅”
“什么冬梅啊?”
“马冬梅”
“马什么梅啊?”
“行,大爷您先凉快吧!”
商标注册的界限到底在哪呢?
申报前做好检索查询,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否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所以,在申报商标前做好检索查询非常重要。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申请商标含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从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说,2000件电影《哪吒》相关的商标申请,显然没有违法;但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神话人物,显然也不能作为商用商标。对此,快帮云小编认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及时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保护。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业务请咨询快帮云,帮您规避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