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愿,岂可得乎!——法院出台当事人出资悬赏举报人的措施质疑
2016-12-28
不自愿,岂可得乎!
北京快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张建伟
记得看过一幅外国漫画家所画的漫画:某阔佬坐在桌前饕餮,脚下一条狗摇着尾巴,取媚这个阔老,久之。阔老注意到这只狗,终于放下啃嚼的食物。他俯身抓住狗的尾巴,拿起餐刀把尾巴割下来,拿给那条狗叼着,阔佬继续自己的美餐……
这幅漫画把阔佬的悭吝刻画得真富有喜剧性。漫画里的情景令人发噱:那条狗讨好了半天,没有从阔佬那里分到半点残羹:嘴巴里衔着的,不是阔佬赏给的肉骨头,却是自己的尾巴。
不过,我看这幅漫画,想到的并非阔佬的悭吝,却只是一句俗语:羊毛出在羊身上。
近日在报上偶然读到一则新闻,忽然想起这幅漫画。
这则新闻说的是,广州的法院在解决判决“执行难”方面有了一项破天荒的新举措,那就是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官定的奖励数额为执得款的0.5%至5%。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据说此举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解决长期存在的“法院白条”问题。不仅广州如此,其他一些地方法院也纷纷推出一些悬赏执行方面的措施,似乎是,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找到一条有效途径。
我们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时常有些破天荒的新举措,成为大众传播媒介竟相报道的热点新闻,惹得舆论浪花四溅,颇为热闹。随便用眼一扫,就能看到诸如在刑警部门以投竞标方式破案和缉捕在逃人员、悬赏交通违章举报人等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今又是法院悬赏奖励举报赖帐者财产实情者,新鲜乎哉?也新鲜,也不新鲜,新在这种办法还头一回郑重其事地用在民事执行当中,不新在那思路还是一贯的:用赏金来摆脱某种困境,推动某些难题的解决。
只不过,这回不是从国库里往外掏银子来奖赏举报者,也不是让被执行人“买单”,而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出资来解决“法院白条”问题。
表面上,这跟那幅漫画似乎联系不上。我们的法院并不是案前饕餮的大佬,也决不悭吝。事实上,法院有几分像西天路上的唐三藏,看起来很体面很风光,其实在赖帐者面前,往往束手无策,硬是窝囊得很,否则那里来的执行难的问题?不过,看到这则新闻,脑海中萦绕不去的,却是那幅漫画,又是为什么呢?仔细想一想,原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关系,还是有点漫画里的意思——申请执行人眼巴巴等着法院借助国家强制力为自己讨回公道,法院果然要做点什么了,于是我们看到它弯下腰,从申请执行人的口袋里掏出钱——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眼饥肚馁而出资悬赏,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由这件事联想到那幅漫画,没有任何不敬的意思,倒是法院在执行中的尴尬处境和执行申请人的无奈令我大为同情。多年来,法院并非不想一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是既然找不到败诉方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纵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又如何为这无米之炊?如今法院推出悬赏的举措,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意味,这是不难理解的。至于执行申请人,则令人觉得多少有点冤枉,早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案件应由法院负责执行,线索“赏金”由执行申请人买单是否妥当?
判决的执行,涉及的是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个判决如果得不到落实,受到有形损害的,是诉讼中胜诉的一方;受到无形损害的,则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判决的执行,不能说只与胜诉方的私人利益有关。法院落实自己判决,不但保障胜诉方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使法院的判决得到尊重,使法院得到尊重,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尊重。而使所有这些得到尊重,乃是法院的一项义务,最终是通过兑现判决加以履行的。
法院要兑现自己的判决,当然希望败诉方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只有当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判决内容的实现。这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正因为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法院才会强制执行;法院能够通过强制执行,使判决件件落实,则败诉方将会因拒不履行判决得不到任何好处,反而额外支付一笔执行费用,也会自动履行判决。
这个过程,胜诉方应当无须支付费用。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判决生效后要强制执行,执行的费用也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是天底下再合理不过的制度。如果额外增加一些费用,并由胜诉一方承担,意味着胜诉方得不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全部利益,他权利的实现是打了折扣的,意味着他的损失是必然的,所争的就是一个损失大小的问题,这显然与法律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宗旨不尽一致。
法院也注意到如果强制由执行申请人支付赏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将 “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作为首要原则,强调执行申请人“买单”出于自愿。
由此一来,这一制度看起来合情合理了,其实不然。
执行申请人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剜肉补疮,要说他自愿,是无视常理,问题的实质在于:他不自愿,岂可得乎?
在法院执行难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面临的处境是:一桩案件,经过一番法庭内外的苦斗,延宕许久,总算分出个胜负,但败者无须忧,胜者不必喜,因为真正的胜利还在判决的内容是否落实。很多案件,由于法院找不到败诉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根本得不到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赢得判决不过意味着赢得一张白纸,除了心理上些须得些安慰以外,胜诉人得不到任何实惠,最后还是败诉人笑到最后,笑得最好。面临这样的处境,执行申请人只好病笃乱投医。只要能要回大部分钱,有些损失也甘心了。这正如有些债权人,宁愿以低价将自己的债权卖给别人,允许别人去讨债和打官司,是因为受不了那个拖累和判决不能兑现的风险,这才两害相较取其轻,不得已出此下策。他那里的“自愿”只是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哪里是真正的心甘情愿?!
由执行申请人出资悬赏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本来是一种乖谬的现象。我并不反对执行申请人通过这种方法使自己遭受小一点损失而避免更大的损失,但法院若把这当作一项值得夸耀的成功经验和值得推广的新举措,并且宣称采取这一措施是出于执行申请人的自愿,就有点不近情理了。因为,问题的实质是,执行难,法院的判决不能通过其他办法得到兑现。执行难,要么出在法律本身不完备,要么出在司法机关那么尽职尽责,要么出在执法环境太过恶劣。无论出于哪一原因,执行申请人似乎都不必为此付费。
如果一定要向羊身上拔毛,也要在听羊说“自愿”时,不要真以为是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