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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判断中的相关公众因素

2016-06-21
北京快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李晴   具有显著特征是对于商标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商标能否真正起到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关键因素。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主要是第九、十一、十二条,其中最具普遍意义的是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在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实务判断中,情况会更为复杂,也会牵涉到更多的因素。本文想就“相关公众”这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某些特殊情况中的适用作一个浅显的探讨。   具体来说,在眼力健有限公司与商评委的关于“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涉及到了相关公众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以广泛的普通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因为广大的中国公众对于英文并不熟识,很有可能认为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如果以手术器械的消费者作为主体进行判断的话,就可以推测他们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较高的文化水平从而能够完全理解该商标的含义而使其不具有显著性。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如果涉案商标所面对的相关公众并不能缩小到确定可以知道商标含义的群体呢?这时又该如何裁决呢?   笔者近日就接触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涉案商标名为“一屋面”,申请使用在第2类的“漆,涂层(油漆),稀料,防臭涂料,油漆粘合剂,油漆凝结剂,颜料,陶瓷涂料,防腐剂,天那水”商品上。商标局以“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用途特点,并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不服,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根据网络检索,“屋面”是一个建筑行业内的专业词汇,含义为“建筑物屋顶的表面,主要是指屋脊与屋檐之间的部分,这一部分占据了屋顶的较大面积,或者说屋面是屋顶中面积较大的部分。”而这一部分常常需要涂刷油漆涂层来达到保温隔热的效果,因此商标局认为在“漆,涂层(油漆),稀料,防臭涂料,油漆粘合剂,油漆凝结剂,颜料,陶瓷涂料,防腐剂,天那水”商品上申请“一屋面”商标是直接表示了用途特点并缺乏显著性。   但是,事实上,首先,“漆,涂层(油漆),稀料,防臭涂料,油漆粘合剂,油漆凝结剂,颜料,陶瓷涂料,防腐剂,天那水”商品的应用方式十分广泛,可以用于一般金属、木器、家庭装修、农机、汽车、飞机、建筑等多种物体的涂装,而不是仅仅应用于建筑物之上,可以起到装饰、防腐、防水、绝缘、导电、防锈、防火、隔热等多种作用。而且即使仅就建筑物而言,其涂刷部位也包括了内墙、外墙、地坪、屋顶、顶棚等多个区域。但从“一屋面”这个商标中根本无法看到上述商品的这些用途和如此广泛的应用方式,也即消费者通过“一屋面”这个商标并不能完整说出指定商品的应用方式和作用,因此该商标仅仅是对商品用途的一种间接暗示,而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用途特点。其次,该商标的含义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如前所述,“漆,涂层(油漆),稀料,防臭涂料,油漆粘合剂,油漆凝结剂,颜料,陶瓷涂料,防腐剂,天那水”等商品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各行各业的普通消费者,除建筑行业之外,还有罐头行业、汽车行业、飞机行业、家电行业、木器行业、桥梁行业、塑料行业、纸张行业等,对于这些来自不同行业的油漆类商品消费者来说,“一屋面”是一个与他们所处的行业毫无关联的词汇,“一屋面”对于他们来说也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知晓的含义,因此该商标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好商标。   通过本案,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不同范围的消费者对于同一商标的显著性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在判断一个商标对于相关公众是否具有显著性这一问题时,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前提,其中“普遍认知”又应以达到大多数人群都能够知晓的程度为宜。这样才能够更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出一个商标的实际区分度。   此外,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商标申请人一方能够辅助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在不同行业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证据材料,或许能对本案有较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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