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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申请中的专利转让登记及权属声明

2016-02-28
北京市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只有发明人或发明人的代表可以有权提交一件加拿大专利申请。因此,在提交一份加拿大专利申请时,除了必要的申请文件和请求书,申请人还应提交一份根据专利细则第37条的声明(Declaration under Section 37 of the Patent Rules)。若申请人不是发明人,该声明应指明发明人是谁以及申请人是发明人的法定代表。除此之外,申请人也可以对权利转移(通常为转让书,assignment)进行登记来稳固自己的权利。 在2007年6月2日之前,任何申请人希望提交一件加拿大申请,若该申请人不是发明人,那么就需要提交一份该申请人有权代表发明人的证据。这个证据通常是一份转让书或雇佣协议。 2007年6月2日起,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尝试简单化提交证据(通常为转让书)的流程,并修改专利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权属声明(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来陈述申请人有权提交该专利申请。但是,实践证明提交权属声明(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往往把证明权利这件事变得越来越复杂。首先,权属声明(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只是发生在加拿大专利申请提交之前的权利转让文件。但是,对于PCT国家阶段的申请来说,很多案件证明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很多案件,发明人只是初期PCT申请的申请人,但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期满之前,申请人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了在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时,有一个恰当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则需要在正式提交国家阶段申请前完成转让。另外,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权属声明(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那么加拿大专利局将会进行询问并有费用产生。还有就是虽然加拿大专利局修改专利细则后,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转让书,但是加拿大专利局并没有对专利法的第51条进行修改。根据加拿大专利法第51条,除非一件转让协议在之后发生的转让协议之前进行登记,不然该转让无效。因此,尽管根据专利细则,转让行为无需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发生,但是申请人仍需要在申请中提交一份权利转移文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交一份权属声明(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 2010年10月1日,加拿大专利局再次修改专利细则。根据专利细则第37条,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指明申请人是发明人或指明发明人是谁的声明。当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时,声明中还需要指明申请人是发明人的法定代表。但是声明中不再需要有关申请人如何成为发明人的法定代表的细节内容,也不需要提供申请人有权提交专利申请的细节内容。另外,如果该申请没有及时提交,加拿大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一份该声明,但是没有相应费用产生。该规定适用于2010年10月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加拿大专利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该细则的修订沿用至今。 加拿大专利局几次修改专利细则,都没有对专利法第51条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虽然加拿大专利局在2007年的法条修改中,删除了对于提交专利申请必须进行专利权利转移登记的规定,但是由于第51条的规定,若申请人不是发明人,那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想获得一份稳固的权利,建议在提交加拿大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对权利的转移进行登记,建立一个权利从发明人到申请人的链。加拿大专利局在审查转让登记请求时,会检查这个链来确定转让人是当前的权利所有人。如果加拿大专利局发现案件所含的文件不清楚,还可能要求当前的权利所有人对权利进行进一步的证明和澄清。如果申请人提交转让记录请求时,未满足相关规定,那么加拿大专利局可能会下发补正通知。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回复补正通知,则该转让登记请求将视为无效,且不回退回相关文件及费用。若该转让登记请求被视为无效,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请求。虽然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对专利权利转移进行登记,不会对整个专利申请及获得授权有太大影响。但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仅作为发明人的法定代表执行专利申请程序。其专利人的权利(title)并不明确,这就可能影响后续的涉及到权利(title)的专利权利转移登记程序。若审查员在处理专利权利转移登记过程中,如专利的转让(assignments)等,认为该专利的所有权不明确,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权利进行举证和澄清,除了会有相关费用(如代理费)发生外,也将会使得权利转移登记更加复杂化。另外,若初期转让行为(从发明人到申请人)未被登记,那么申请人的权利(title)是不安全的,无法对抗任何之后的受让人。若申请人作为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人,在与之后的受让人发生纠纷时,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可能需要大量的举证才能澄清权利。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一件加拿大专利申请过程中,提交一份转让登记证明,来稳固自己的权利,以防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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