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关于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判断
1905-07-08
"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我们所从事的“专利法律服务”这个对业外人士来说相对陌生的行业,由于本文的目标受众是不了解本行业的所谓“外行”,所以本文不涉及艰深的技术或者法律问题,大家在辛苦工作之余,偶然看到本文,当作休闲、看个乐呵,即可。 之所以我在题目中称之为“专利律师”,是因为我曾经无数次的向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费力不讨好的解释什么是“专利法律服务”以及我名片上真正的职业头衔“专利代理人”到底是什么鬼,末了,人家大多回一句,“哦,原来是专利律师啊”。所以,为了尊重人民群众对于这一行的朴素认知,我们姑且称之为“专利律师”吧。 什么是专利法律服务 首先,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专利律师,也就是专利法律服务,到底是怎样一种职业?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介绍一下专利法律服务所涵盖的几大类具体职业: 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专利文件撰写、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以及出具专利法律意见等非诉讼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专利无效/侵权等诉讼业务。应该说,这一职业占据了整个专利法律服务就业市场的至少半壁江山,也是对法律基础缺乏的理工科毕业生最友好的一类职业。 这一服务首要的目的是帮助企业/个人获得能够有效保护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且在有需要时帮助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或者攻击他人的专利权使其无效。日常主要的工作就是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出符合专利法要求且能够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利益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企业/个人,那么专利代理人可能无需重新准备申请文件,只需将申请人提供的外文申请文件翻译成中文即可),然后在审查过程中代表申请人与审查员讨价还价,最终既使得专利申请得以授权又使得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满足申请人的商业需求。 这些工作听上去简单,但其实是一件极度依赖专业技能的工作,这是因为专利法律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构建了一个复杂且精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专利审查并非是仅仅能授权和不能授权这么简单的两分法,而是需要解决很多很多的问题,比如: 一项发明究竟应当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现代科技涵盖广博的领域,如何建立一套公平且一致的标准来判断不同领域中千差万别的发明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例如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Gilead的索非布韦、中车公司的高铁相关发明,这些发明是否应当被授权专利?
如果一项发明应当被授权专利,那么给予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有多大?比如分子生物学上个世纪最重要的发明之一:PCR技术,在给这一技术授予专利时,应当给予怎样的保护范围呢?Mullis当年研发出这一技术时仅仅只测试了包括beta-Globin和HLA在内的很少几种模板,那么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仅限于这几种模板呢还是可以扩展到其他DNA模板?而且,Mullis最早研发时使用的酶也仅仅是大肠杆菌聚合酶而非后来广泛使用的耐高温聚合酶,那么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否可以延及任何聚合酶(包括耐高温聚合酶)?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下载PCR技术最早的两篇美国专利US Patent No.4,683,195和US Patent No.4,683,202,看一看授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是怎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