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用发明的技术启示
1905-07-09
摘要:本文根据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方式,结合处理审查意见过程中的具体体会,对如何分析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转用发明的技术启示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以一个具体案例作为示例,对讨论得出的技术启示分析方式进行适用,以期为转用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和答复提供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转用发明、应用场景转用、技术启示、创造性
对于专利案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说,具备创造性是其能够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专利实务中,涉及创造性的专利事务十分常见。笔者发现,在处理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许多专利案件(下称本申请)的创造性判断都涉及到了转用发明,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属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并且,在剥离了应用场景之后,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相似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不同应用场景间的转用,对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剥离了应用场景之后,通常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看起来较为相似,因此,审查意见通常认为这种应用场景之间的转用是容易想到的,从而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本申请的技术启示以及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但笔者认为,若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两者在剥离应用场景之后采用的技术手段仅仅是相似而实际上仍存在区别,那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一定能够给出技术手段在应用场景之间转用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也即,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可能具备创造性。
一、审查指南针对技术启示的相关说明
审查指南规定[1],判断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来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本申请的区别特征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步骤(3)中对显而易见的判断,是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本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即在于,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这种改进的动机必须是由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这种技术启示具体在于,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给出这种技术启示:
条件一:现有技术采用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本身;
条件二:现有技术采用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即在现有技术中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为了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