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审过程中权利要求修改对无效带来的影响
1905-07-09
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都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实审。在实审阶段,由于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有可能会导致本申请原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1出现创造性问题,为了提高授权前景,专利权人一般会对原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增加一些特征或限定一些特征来限缩原本的保护范围,以体现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或者在主动修改时机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不论在什么时机进行修改,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均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个申请文件在实审阶段,面对的一般是一位审查员,审查员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不可能对每个申请文件的审查都面面俱到,故有可能未注意到某些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中模棱两可的修改、有超范围嫌疑的修改或者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出的修改等。
所以,有些申请人在实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比较随意,会为了拿到专利权而“过度”修改权利要求书,甚至添加一些原本未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内容。虽然有可能这类修改侥幸未被审查员察觉并因此获得了授权,但是,由于修改带来的隐患实际存在并未消除,故这种取巧的修改有可能会导致获得的该专利权不稳定。
故笔者认为,在实审阶段对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需要谨慎,应尽量避免出现明显的修改超范围问题,否则即使获得了专利权,该专利在遭遇无效时,请求人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分析该专利,任何实审阶段的细微问题都相当于放在放大镜下审视。故一些已经授权的专利可能会因为实审阶段的修改导致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本身具有一些专利无效的实务经验,在代表请求人请求一件专利无效时,涉案专利就存在比较明显的修改问题。该专利记载了一种挂个性化的设置方法,通过该方法用户可以将自身熟悉的个性化设置从第一终端上传到服务器,当该用户需要使用陌生的第二终端时,该用户可以从服务器下载之前上传的个性化设置并应用在第二终端中,使得第二终端的应用环境变为自己熟悉的应用环境,从而提高了用户体验。
其授权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下方案(由于独权较长,故隐去了与本文论述无关的部分特征,并为了便于描述增加了段落编号):
“1.一种个性化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利用第一终端提取所述第一终端上的个性化设置的参数以得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并向服务器传输所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
(b)所述服务器将所述不同粒度的个性化设置参数按照粒度大小或者按照时间顺序保存在所述服务器上;
所述用户利用与所述第一终端不同的第二终端向所述服务器传输下载所述个性化设置参数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