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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HINA RE P&C”案评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1905-07-09
近日,笔者了解到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再产险公司”)就在六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CHINA RE P&C”商标驳回所提的复审申请,其中第18974268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予以驳回,其余五个商标的复审申请目前尚未收到相关决定,结果未知。 为此,笔者现拟以此案为例,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如下探讨: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5日,“中再产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第16类商品上提出第18974268号“CHINA RE P&C”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标识含有“CHINA”,为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再产险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CHINA”为中国国名,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强于国名的新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中再产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中再产险公司”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为此,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而与“中再产险公司”同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旗下子公司的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公司”)与“中再产险公司”在相同的六个类别上同时申请注册的“CHINA RE ASSET”商标在商标局阶段也被驳回,但在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后,商评委均认为申请商标系“中再资产公司”的英文简称,含“CHINA”是中文对应翻译所致,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从而决定六个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均予以初步审定。 焦点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以及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适用的问题。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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