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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的认定与举证

1905-07-09
摘要: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案例,分析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如何认定公知常识以及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特别地,在答复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时,可以结合发明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来分析区别特征是否为解决该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来认定该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关键词:公知常识 惯用手段 举证责任 创造性 技术问题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在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时,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关于公知常识的内涵,审查指南提供了示例性的解释,公知常识可以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认定公知常识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来确定,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六十八条规定了几种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其中包括了“众所周知的事实”,明确这种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美国的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可以包括能够迅速地、毫无疑问地断定所指出的事实为“公知技术知识”(common knowledge in the art)或“公知现有技术”(well-known prior art)的事实。上述规定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知常识的普遍知晓性以及内心确认性。 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在无效阶段,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当事人不予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举证。 在专利授权阶段,审查指南仅仅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授权阶段,审查员对公知常识的认定仅具有初步举证责任,而且可以通过证据或者说理的方式完成举证。若审查员提供证据,应当提供教科书、词典、工具书作为证据。由于当前信息发展和传播速度变快,很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并未记载到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审查员往往使用合乎逻辑的说理来完成举证责任。这时,申请人往往会质疑审查员的推理,通过论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来质疑公知常识的论断。 普遍认为,创造性评判应从把握发明构思入手,抓住技术实质判断发明贡献从而实现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发明的技术贡献是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息息相关的。在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应当从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进而确定其是否产生了技术贡献。 下面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如何从技术问题出发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公知常识。 本专利申请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两个终端之间复制、传输加密的音视频文件需要复杂的破解工作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数据传输与复制方法,可以在第一终端播放媒体文件以对媒体文件进行解密处理,然后对媒体文件进行解码处理,获取解码后的数据,然后将媒体数据从数字信号转换成模拟信号,调制后通过调频模块发送到第二终端。其中,第二终端将接收到的模拟信号录音后存储的过程即完成了模拟信号到数字信号的转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接收的多媒体信息进行解码,当用户选择的播放模式为共享模式时,获取解码后的多媒体信息,将所述多媒体信号进行至少一次复制后输出,输出的方式可以是采用有线技术或者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例如蓝牙技术,WiFi技术)。 审查员认为,本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在执行播放媒体文件操作时触发对媒体文件的解码处理;(2)由调频模块发送解调数据。审查员认为上述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具体地:(1)在执行播放媒体文件操作时触发对媒体文件的解码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媒体数据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技术常识;(2)当采用蓝牙技术进行多媒体传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需要对多媒体数据进行调制处理。而调频是常用的调制方式,由调频模块将调制后的媒体数据发送至接收端,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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