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在法定期限一年内应由合法权利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因此移转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即继承了商标注册人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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