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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通过全流程税收管控降低税负

2019-01-26

  据快帮云(www.kbyun.com)悉,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评价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2.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2.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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