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快帮云(www.kbyun.com)相关渠道获悉,“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注意一点,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指的是发票开具日,而不是报销日,所以如果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7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报销时不受上述规定要求;如果是在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且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不能报销的。
另外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现在开发票要注意几点:
1、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2、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须附上明细;在商场超市消费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而是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
4、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以下情形的这些发票也都是不能报销
1、货物名称笼统开具为“日用品”“礼品”“办公用品”等类别,没有具体明细。
2、改变商品名称开票,实际采购内容为月饼、水果等,但发票开具为办公用品等。
3、附在培训会议报销单的培训会议清单,并不是从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的,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的。
4、接受第三方开票,向甲方购物,通过乙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
5、没有购物,直接完全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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