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快帮云(www.kbyun.com)了解,最近有财税行业有新的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句话主要约束的是受票方,你受票方企业索取普票,必须向开票方提供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你不提供税号,最后遭殃的不是人家开票方,而是你受票方企业,因为你的过错过失,导致你取得的发票不合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问题就来了,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电子普通发票也需要向开票方提供税号并开具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普通发票也需要在左上角填写购买方的四项信息,购买方的税号也需要按照新的16号公告的要求向开票方提供并由开票方填开。
纳税人识别号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看到所有这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就等于掌握了所有发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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