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清税申报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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