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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16年汇缴税前扣除变化事项

2019-04-17

政策要点

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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