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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