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某企业2015年1月1日决定对现有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共发生支出6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0万元。那么,对上述改扩建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相关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经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结转,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那么,在会计上如何区分更新改造支出和修理费用支出呢?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则应将该支出按更新改造支出处理。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各组成部件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产生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类维修一般范围较小、间隔时间较短,一次修理费用较少,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的性能,不能增加固定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这些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费用化处理的修理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要正确理解税务上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税务上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会计上更无疑应判断为“更新改造支出”。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判断上是一致的,甚至税务判断相对较为宽松,如大修理费用。
另外,会计上的“修理费用”是否会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记入“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而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目前,“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和范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进行界定。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说明如下:之所以未作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无法简单地统一予以认定,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此加以个别的认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就开办费规定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所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修理费用不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内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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