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减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b)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2)可减缴费用
(a)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b)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c)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d)复审费。
(3)减缴比例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前述收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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